构建大数据时代信用监管法律制度,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 孙 砾
随着互联网与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平台经济迅猛发展,成为海量数据的流通枢纽和聚集地,也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传统的信用监管制度显然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复杂的经济形态,因此,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构建与大数据时代相适应的信用监管法律制度,成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完善平台信用监管的法律体系
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立法机关应全面评估现有法律,识别其中的不足之处,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内容,确保法律的正当性和可操作性;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适时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与信用体系建设不相适应的部分,增强平台信用监管制度的现实回应性。
加快制定或修订与社会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共享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坚实可靠。同时,出台鼓励性政策,引导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到信用体系建设中,如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激励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通过信用积分制度,鼓励公民诚实守信。
构建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机制。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如罚款、暂停交易资格、永久封禁账号等措施;确立“白名单”“黑名单”制度,对长期守法诚信者给予税收优惠、评优奖励等正向激励,营造“诚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氛围;落实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加强穿透式监管,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探索设立专门的信用修复机制,给予因一时失误而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机会,鼓励其积极弥补过失。服务经营主体,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提高平台信用监管的实施效能
优化信息共享机制。政府监管部门应构建起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数据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的合法使用;重视信息安全问题,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和安全管理手段,严格控制访问权限,防止敏感信息泄露,保障数据安全。同时,建立健全数据使用规范和流程,强化数据主体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尊重并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使数据共享既便捷又安全。
明确监管主体的权限与程序。将各部门在信用监管中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化、法定化,避免因职责不清而导致的推诿扯皮;为各部门设定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调动各方在信息共享和协作中的积极性;制定跨部门合作的责任追究机制,避免各监管部门在协作过程中出现“监管俘获”现象,从而维护信用监管的公平公正,实现其应有的制度价值。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政府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打造专业的数据分析团队,使其能够从海量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定期发布信用监管数据分析报告,为监管部门制定政策、调整监管策略提供科学依据,利用数据可视化技术,以直观易懂的形式呈现复杂的信用数据,辅助平台监管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专门的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讨论信用监管中的问题和挑战。通过这些机制,促使各部门分享经验和问题,及时调整监管策略;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共同商议信用监管实践中的问题,并形成综合治理方案,提高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打造平台信用监管的合作模式
发挥政府在信用监管中的引领作用。平台经济的信用监管必然涉及海量数据与多元主体,因此,要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与平台自律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主体之间的责任边界,形成分工合作、互相监督的高效机制。例如,政府应负责宏观政策制定和科学执法,平台自律组织需承担起行业标准设定、会员信用评估等具体工作,第三方信用服务公司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
畅通用户举报与监督渠道。平台经济的信用监管事关国计民生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要在畅通、拓宽投诉举报渠道上下功夫,鼓励广大平台用户、消费者参与到信用监管制度的建设与监督中来。一方面是要开辟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网址,设立专门的举报窗口,让群众从“旁观者”转变为“监督者”;另一方面是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定期发布信用报告,公开曝光失信案例,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
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平台应建立并不断完善自身的信用管理体系,如制定严格的用户行为规范、设置合理的评价和反馈系统、建立健全的用户信息保护措施等,来明确细化平台管理规则,保障用户行为更加诚信。同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行为,维护平台秩序;采用区块链技术提高信息透明度和不可篡改性,进一步增强用户信任。
创新平台信用监管的制度工具
推动信用评价的标准化。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联合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多方力量,共同研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涵盖信用记录、履约能力、遵纪守法情况等多个维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增强社会对信用评价结果的信任度,进一步提升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质量;加强对信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其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声誉;推行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建立全面的平台数据采集与整合规范。明确限制平台收集的相关数据类型、范围和精度,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设立数据整合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强化数据质量监管,定期巡查与审核所采集的数据,及时纠正错误和缺失的数据。
建立风险评估与预警模型。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科学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综合考虑平台用户的交易行为、信用历史、社交关系等多维度数据,准确评估信用风险水平;设定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当监测到的数据达到预警阈值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提醒监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不断优化和更新风险评估与预警模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信用行为模式。
制定差异化监管策略。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结合不同平台的特点和发展阶段,制定更加灵活、高效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兼顾创新活力与市场秩序维护之间的平衡。比如,针对新兴行业或小微企业,可以采用更为包容的监管方式,给予其成长空间;对于屡次违规且影响恶劣的大企业,则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惩处措施。
明确平台信用监管的工作重点
重点打击平台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超权限调用个人信息等行为。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黑市数据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数据滥用行为。在严格保护算法等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评估,引导平台企业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促进算法公平。严肃查处利用算法进行信息内容造假、传播负面有害信息和低俗劣质内容、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平台企业深入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探索开展数据安全风险态势监测通报,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选择试点城市开展制度探索。今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向平台企业开放信用监管数据试点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选取8个试点城市开放信用监管数据,支持移动支付平台核验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以便捷开通网上商户、支持信用卡支付。这有利于拓宽个体工商户的获客渠道,其他监管工具也可通过试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展开。
确保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除了要加大对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事后惩罚力度,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效应,还要开展事前的相关举措。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定期举办各类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信用知识讲座、诚信主题展览等,向社会各界普及信用知识,弘扬诚信精神;利用融媒体传播诚信故事,树立典型榜样,激发人们内心的正义感和责任感,形成崇尚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诚信文化氛围;针对青少年群体,将诚信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从小培养其诚信观念,为构建未来的诚信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